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发布日期:2013-07-30 访问数量:1074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
  監督各地區國稅局。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
      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
      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
      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八、涉外稅捐。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
      特別稅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財政部賦稅署編制表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