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发布日期:2013-07-30 访问数量:1159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制表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