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 | 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5-22 访问数量:166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中法发〔2019〕3 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已经2019年3月1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 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09年6月18日起公布施行)已经失效。 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 作指引(试行)》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5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节  审  查

第三章  预重整

第四章  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间

第一节  裁定重整

第二节  重整期间

第五章  重整投资人

第六章  重整计划

第一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 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第四条 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 本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但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第二章 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一节 申请

第六条 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债权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也可以自行提出重整申请。

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重整原因: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第七条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重整。

第八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九条 债务人自行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事先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的同意。

第十条 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记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五)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