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31 访问数量:1266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8-11-25 08:36:53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11条,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7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8种罪名,从而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涵盖刑法规定的全部8种贿赂犯罪,适应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现实要求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意见》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对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根据《意见》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意见》还对贿赂与馈赠的区分界限、商业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