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日期:2013-04-27 访问数量:1791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0号)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
  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二节 自然风貌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