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4-27 访问数量:1493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3年4月10日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