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开创中国刑事辩护事业新局面——骆振中律师接受中国新闻社专访

发布日期:2013-03-22 访问数量:2123

近期,第七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主任骆振中律师接受中国新闻社刘文专访,就社会现有对刑事辩护理解片面深刻的谈了自己的体会,并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对中国刑事辩护提出了许多中肯和建设性的意见,引起许多业内人士和媒体关注。

骆振中律师档案:刑事法律专家、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第七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在检察机关任检察官九年,办理了大量集团犯罪、特大团伙犯罪案件,涉及走私、贩毒、贪污、受贿、抢劫、、杀人、伤害、拐卖人口等刑事犯罪领域,刑事诉讼经验丰富;在广州、深圳执业十五年,曾为从判刑十六年到最终无罪释放的“广州罗хх诈骗、行贿案”、广东首宗“律师妨害作证案” 、惊动香港特首办公室的“香港弱智残疾儿童刑事自诉生父遗弃案”、“警察玩忽职守案”等大案要案辩护或代理,受到众多中外媒体强烈关注,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学术成果:撰写发表《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遇到的困难及建议》、《检察官如何提高出庭公诉水平》、《超期羁押及其危害》、《刑事司法中律师的作用》、《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构建和谐的法律共同体》等学术文章十多篇。

2004年11月,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邀请,代表广东省律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2005年4月,应全国人大法工委“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组邀请,就《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记者(以下简称记):作为一名在刑事辩护研究及实践上颇有造诣和成就的资深律师,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中国刑辩事业的发展历程。


骆振中(以下简称骆):我没有什么造诣和成就,也谈不上资深。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从事过侦查和公诉工作,又做了十多年律师的法律人,可以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辩护制度是司法架构特别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是否完善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制度是否公正、科学和民主的标尺,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基础。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艰难的历程,是随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发展的。上世纪五十年代,国家虽然没有颁布《诉讼法》、《律师法》,但有律师制度,有律师职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有辩护的参与,可惜这段历史只是昙花一现。1957年反右后,律师职业就不存在了,律师的刑事辩护自然终止。“十年动乱”中,公检法被砸乱,国家陷入“无法无天”的混乱,律师辩护也就无从谈及。

粉碎“四人帮”、拨乱反正后,国家重建司法机关,先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 1980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明文规定了“辩护”制度,在第二十九条出现了“辩护律师”这一概念,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 律师制度得以重新恢复,律师的刑事辩护又开展起来了。这个时期的刑事辩护刚刚起步,律师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都不能“介入”,不能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及辩护,只有当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律师才能“介入”----开始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1997年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对律师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等诉讼活动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律师不仅可以为被告人辩护,也可以为被害人代理,扩大了律师的职能范围。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一规定,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是一大进步,值得肯定。但这一规定,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与不可操作性,以至于执行起来,律师在这一阶段的权利受到很大的侵害。

可以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辩护事业取得很大的进步。但也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近几年来,许多司法界有识之士为改变现行刑辩制度,并使之与国际接轨积极奔走,希望推动刑事辩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记:请结合您个人的实践,谈谈当前中国刑辩事业有哪些热点与难点,与国外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相比,你认为中国的立法机关和法律人士该如何作为,以改变中国刑事辩护事业面对的尴尬现实。

骆:“只有刑事辩护制度才使刑事制度变成了一个真正的多方参与的过程,从而使民主主义理念得到充分体现。”我从事司法和法律实践工作二十年,可以说见证了改革开放后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多年的执业律师生涯也让自己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滞后的现实有深刻认识,对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现实中所面对的困惑迷惘、甜酸苦辣更是感同身受。

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德肖微茨所言:“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享有“执业中的人身权”、“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等重要权利。但是律师在现实执业中却时时面临着“会见难”、“调查难”、“阅卷难”、“取保候审难”、“执业中的人身难保”等现实困难。这些都是中国刑事辩护事业面临的难点和热点。

先说“会见难”:

---人为刁难。某些侦查部门要求必须是两名执业律师,一名律师与一名实习律师不批准会见。有的要求提供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者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予以拒绝。这些做法明显超越刑诉法要求;

---久拖不决。既不批准会见,也不决绝会见也不给予答复,拖到侦查终结,然后告诉律师,案件已移交审查起诉部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被“巧妙”地剥夺;

---设置障碍。会见时间短,对会见的时间的限制从半小时到几分钟不等。会见时有人监听监视,且不许谈案情,一旦谈及即被制止,轻则警告重则终止会见。在国外,警察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而律师会见时警察却不在场,即使需要在场,也是只能看见而不能听见谈话。在我国目前却恰恰相反。

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修正后的刑诉法最大进步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或者说犯罪嫌疑人法定的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往往被削弱或剥夺。

第二是“阅卷难”问题。

检察机关移送给法院的是刑诉法所规定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主要”一词具有不确定性,什么是主要证据什么是非主要证据很难认定,律师查阅的所谓“主要证据”复印件,就是几份被告人认罪供述及部分证人证言,无法全面掌握案情。这些“缺斤少两”的所谓“主要证据”不是没头就是少尾,当律师询问是否因疏忽而遗漏时,检察官的答复是并非疏忽,没复印的移送的部分不是“主要证据”。

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所编目标与检察机关自己使用的卷宗目录不一致,致使律师在法庭上引用证据的出处与公诉人引用的不一致;证据复印件质量常常不高,有的复印不完整,有的模糊不清,有的装订,有的则散装在文件袋里。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变成移送“有罪、重罪证据复印件”,被告人可能无罪、轻罪的证据则没有复印移送。而庭审时这些非“主要证据”常常被公诉人突然抛出,以致律师措手不及,不能很好地实现为被告人辩护的职责。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没有针对律师的阅卷窗口和规范流程,律师阅卷是往往无门而入,费尽周折。某些检察院自定每周某天为阅卷日,这变相限制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随时获得辩护的权利。

第三,刑辩律师在执业时面对的难点很多,这里我想谈谈刑辩律师人身难保的问题。

这些年关于律师因“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或被提起公诉的或被判入狱的新闻很多,仅1995、1997年年两年,全国律师因“伪证罪”被起诉的案件多达140起,新《刑法》颁布以后,“伪证罪”案维权占到全国律协维权案80%,据全国律协曾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例统计,错案率竟高达50%以上。有人说,中国刑辩律师是“刀尖上戴着镣铐的舞者。”如今现实情况是,许多在刑辩上颇有造诣的律师对刑事辩护爱恨交加,有的则干脆转向其他专业领域。其他非专业律师对刑案更是望而却步,敬而远之。造成这一局面主要原因是新《刑法》第“306条”---这把悬在刑辩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世界上很多法治国家都赋予了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而我国则反其道而行之---《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专门针对律师而规定的“伪证罪”,不仅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而且往往成为刑辩律师的相对方---侦查或公诉机关进行职业报复的武器。第“306条”被法学界诟病多年,至今不休。希望国家立法机关早日对此条款予以废除,促进法制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另外,还有“调查取证”难、“律师意见被采纳、被评判难”、“申请取保候审难”等控辩双方权利不对等问题。“平等对抗原则”是国外刑事司法程序原则。该原则含义包括,程序法律地位平等、程序权利义务对等;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对抗,体现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刑事程序阶段。而我国刑事司法架构原意也是使控辩双方趋向平等,但现行的刑诉法确立的却是“控强辩弱”诉讼模式。现实中,控辩双方不平等不对等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国刑辩事业尽管面临这样或那样的现实困难,相关法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一切有理想、有良知、有理性的法律人,不能怨天尤人,切忌急躁。毕竟我国自古以来少有法治文明,现代司法制度在中国才刚刚起步,我们用短短几十年的历史完成了西方人几百年才建立起来的司法体系,对正在前进中的中国法制要给予渐进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时间。令人欣喜的是,通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全国人大已将刑诉法再次修正列入立法规划。


记:我们注意到,您经常参与国内外刑事司法学术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骆:在中国现行刑事司法架构亟待调整、相关法律面临修正完善的当下,中国司法界特别是理论学术界责无旁贷的承担起研究、论证的份内之责。

2004年5月,我应邀参加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省律协、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美刑事辩护实务研讨会”。该研讨会是由美国纽约大学发起,由美国资深亚洲法律专家杰米里?科恩教授主持的中美法律交流项目。研讨会上,科恩教授和纽约大学虞平教授介绍了美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辩护的现状,中国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刑事诉讼法再修正课题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徐静村教授畅谈了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构想。会议期间,我向大会提交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一文,并作了发言。此次会议,受益匪浅。

2005年12月,为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广州大学、北京海淀区检察院联合举办了“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平台建设项目论证会”,我应邀参加。丹麦人权研究所林波和丽丝贝特?安德生女士、中国社科院徐卉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李步云教授、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徐鹤喃等法律界人士参加了会议。

2004年和2005年,我代表广东省律协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1998年以来,我随广东省司法代表团、广东省律师代表团,先后访问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盟十国;2005年和深圳市律协代表团一起赴宝岛台湾考察。

这些学术活动和友好交流,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加深了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了解,使自己对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刑事辩护事业的前途充满了信心。

2002年6月,深圳慈善公益网开展“网上公示”活动,我有幸成为深圳地区第一位网上公示见证律师,对第一批网上公示文书进行了免费见证。印度洋海啸灾难发生后我捐款千元。今年八月,我和金唐所同仁驱车到湖南湘乡市捐资近三万元资助贫困学生,我个人每年出资6200元资助了2名高中生、1名小学生。这些善意的小事是一个正直的律师应该做的。


记:作为刑事辩护战场的资深望重的"剑客",你这些年来代理了哪些有影响的案件,有何心得体会?


骆:你过誉了。当初从检察院转行做律师,完全是因为经过近十年的检察官生涯的磨砺,熟悉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再到执行各个环节的运作规律与操作细节,积累了一定的刑诉经验。做律师十多年我代理各类大小案件近千宗,但令我感受最深的,还是刑事案件。譬如 “广州罗хх诈骗案”、 “香港弱智残疾儿童刑事自诉生父遗弃案”、广东首宗“律师妨害作证案”、“警察受贿案、玩忽职守案”等等,这些案件曾被众多中外媒体跟踪报道,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介入“广州罗хх诈骗案”时,该案已进入二审,一审罗某因诈骗45万元及行贿罪被判十六年,案情复杂,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很大,该案几成“铁案”。围绕“45万元是借款还是诈骗”这一关键问题,我到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调查取证,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罗某最终被宣判无罪。从罗某大悲大喜的的人生际遇中,我深深体味到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救人于危难的成就感。

“香港弱智残疾儿童刑事自诉生父遗弃”一案,香港居民廖某抛弃弱智残疾女儿和因治病而负债累累的妻子,并起诉要求离婚。当初廖妻印女士向我求助时,只是希望为女儿在离婚诉讼中多挣取一点生活抚养费。经分析我建议立即以遗弃罪刑事自诉的形式控告廖某。后来廖某躲在香港拒不到庭,致使案件一波三折,最后惊动香港特首办公室、社会福利处和入境事务处。经多方努力,案件得到圆满意解决。该案成功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律师整体办案思路要清晰,组织策划得当,运用了法律的、行政的、舆论的手段,效果很好;二是香港特首办及其驻京办、入境事务处等港府相关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香港对保护其居民权益尽职尽责的态度和办事效率令人感佩,这一点值得大陆政府部门学习。

随着大陆、香港经济活动、社会事物交流的日益密切,牵涉两地的法律案件也日渐增多。两地间加强法律事务协作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但因两地沿用的是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对接及实务操作存在不少困难。所以建立两地间协作机制,出台相应的法律协作的操作细则迫在眉睫。

江平教授说:“共和国五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衰则民主衰,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衰则国家衰”。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使我认识到,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深远意义。

我们这一代无疑是做铺路石的一代。每一个刑辩律师都应该勇敢承担起人民和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坐言起行,不辱使命,用青春和热血去铸就我们这一代刑辩律师为共和国走向法治的光荣梦想!

记:请你对关心和支持中国刑辩事业的执业律师特别是即将献身该事业的青年律师,  谈谈做一名优秀刑辩律师所必备的心态和专业素质。


骆: 从2001年起,我开始在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为取得律师资格准备执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讲授刑事辩护与代理技巧以及刑辩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课题。

诉讼业务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这是律师业人尽皆知的常识。我们似乎也可以这样来讲:刑辩业务是诉讼业务的基础。法庭上慷慨陈辞,雄辩滔滔,仿佛就是正义的化身,精彩的辩护令庭上的法官颌首微笑,让旁听者激动落泪,被告人当庭释放---这样的经典镜头曾在很多中外电影中出现,以致当刑辩律师成为众多青年人魂牵梦萦的追求。刑辩律师的魅力由此可见一斑。

但要当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绝非易事。首先需要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政治、道德素质。在我国执业环境和法律环境有待改善的今天,做刑辩律师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责任心强,富正义感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疾恶如仇、仗义执言”是每个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的必备素质:

---“给人以启迪、帮助,指点迷津,而不应是法律贩子,借当事人不懂法律的空子赚黑心钱。”

---“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政治家的胸怀,而不是蝇营狗苟,鼠目寸光。”

---“正人君子也,堂堂正正做人,胸襟坦荡,夜半不怕鬼敲门,而不是不顾人格,拜倒在金钱、权势之下。”

刑事辩护工作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律师是通过刑事辩护来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建立自己的社会声誉的。常言道:律师的威望是辩出来的。因此,律师通过参与刑事辩护,通过控、辩、审三方的较量和对案件事实的审查,通过对被告人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处,从而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参与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任务所在。在参与刑事诉讼的道路上险象环生、危机四伏,任何胆怯懦弱、任何粗心大意都有有可能导致整个诉讼的失败。作为律师,必须在法庭陈述中显出披荆斩棘的勇气,破釜沉舟的决心,纵览全局的大气和谨小慎微的细致。高水平的法庭陈述,尤其是最后陈述,应该是事实确凿有据,语言生动简洁,条理清晰井然,感情真挚充沛。

二十一世纪人权将得到空前尊重。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和发展人权的实践中,也曾发生过种种挫折,虽然现在在人权维护和促进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还有许许多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当代刑事辩护律师要深刻认识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努力开创中国刑事辩护事业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