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保险金上调为1280元/月

发布日期:2013-03-13 访问数量:1505
 

本月起开始实施,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违法行为

新的特区失业保险规定今年1月1日实施后,无论深户非深户,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此外,由于3月1日起,深圳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上调为1280元/月。符合条件的深户和异地务工人员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申领。

人社局提醒注意本月保险费账单变化

昨日,市人社局在其官方微博公布,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上调为1280元/月。据介绍,新的特区失业保险规定今年1月1日实施后,无论深户非深户,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由于3月1日起,深圳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市失业保险费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即32元,职工缴1%,即16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则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280元/月。市人社局提醒,劳动者应该注意这个月自己保险费账单上的变化,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可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举报。

相应的失业登记办事指南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近期也相继公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均可到户籍地所在区或居住地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人就业失业状况的,注销失业登记。

申请人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

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并且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每月标准为深圳市最低工资的80%,今年为1280元/月。失业金申领期限由市社保信息系统核算。其中,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务工人员也可以前往居住地所在区或者失业前的最后参保工作单位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深圳户籍人员前往居住地所在区或者户籍地所在区的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如果申请人属于跨统筹地区(省、市)流动就业,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其转入失业保险年限中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须持本人档案资料到失业前参保单位所属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社保局失业部门将审核汇总发放名单,由社保机构计财部门于次月15日前通过银行按月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